公司名称变更后,原公章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7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必然涉及公司权利义务关系和公司权利义务内容的变更。公司权利义务关系与公司权利义务内容变更主要取决于变更的具体事项。不同的变更对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不同的影响。
公司名称变更后,应按新公司名称重新加盖公司公章。变更前公司名称无效,公章无效。公司变更后,已失去法律效力,需要更换公章进行民事活动。
但是,变更公司名称前加盖公司公章的文件和合同仍然有效。如对公章有疑问,只需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证明两个名称是同一家公司。可以发布公告或者信函,说明变更公章的情况。
公司名称变更流程如下:
1、 工商业变革
变更公司名称,首先应当进行工商变更,重新核对名称,提交变更申请;
2、 换领新营业执照
公司的营业执照反映了公司的名称,因此工商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将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交由工商局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 重印印章
工商变更完成后,所有备案印章,如公章、财务章、发票章、合同章等,应重新刻制新的营业执照至盖章点,并在规定期限内交回并注销原印章;
4、 银行存款
公司有法人账户的,变更公司名称后,应当相应变更银行开户许可证和机构信用代码证。变更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信用代码证及所有印章,须携带新的营业执照、新的公章、财务章、法人专用章到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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